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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中心资产管理业务范围是什么?
担保中心资产管理部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进行贷后日常管理。包括由担保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担保方式的公积金贷款。
2、资产管理业务内容有哪些?
(1)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
担保中心资产管理部对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形时采取电话、发催款函和入户等方式进行催收工作。并对经多次催款,仍不能偿还的逾期贷款依法进行追偿。
担保中心资产管理部对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形时采取电话、发催款函和入户等方式进行催收工作。并对经多次催款,仍不能偿还的逾期贷款依法进行追偿。
(2)履行连带责任
对于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时,担保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偿还所欠债务后,将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实现担保中心的担保债权。
对于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时,担保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偿还所欠债务后,将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实现担保中心的担保债权。
(3)抵押物处置
担保中心对已经履行了连带责任,取得了担保债权的逾期贷款,可以与借款人协商或按合同约定,对于其用于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将返还给借款人;不足部分担保中心将继续向债务人(即借款人)追偿。
担保中心对已经履行了连带责任,取得了担保债权的逾期贷款,可以与借款人协商或按合同约定,对于其用于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将返还给借款人;不足部分担保中心将继续向债务人(即借款人)追偿。
(4)抵押登记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借款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债务人)用于所抵押的房屋应当向所属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借款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债务人)用于所抵押的房屋应当向所属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合同变更业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信息,如借款额(提前还款)、借款期限、借款人(离婚或死亡)、抵押物等发生变化,经由资产管理部协助借款人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信息,如借款额(提前还款)、借款期限、借款人(离婚或死亡)、抵押物等发生变化,经由资产管理部协助借款人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3、什么是抵押登记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借款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的约定,借款人(债务人)用于抵押的房屋应当向所属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借款人(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中心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登记业务范围是哪些?
(1)担保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公积金贷款中用于抵押的房屋;
(2)担保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商业贷款中用于抵押的房屋;
(3)担保中心受托管理的公积金贷款中用于抵押的房屋;
(4)担保中心受托管理的其他担保贷款中用于抵押的房屋;
5、抵押登记手续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担保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收押协议、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等合同的约定,收押《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1)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式:
a 、开发商或个人直接送交担保中心;
b 、担保中心授权代理机构向开发商或个人收取;
c 、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转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相关文件。
a 、开发商或个人直接送交担保中心;
b 、担保中心授权代理机构向开发商或个人收取;
c 、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转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相关文件。
(2)担保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向所属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所属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由担保中心指定的代理机构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转回担保中心或贷款银行。其中:
a 、担保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公积金贷款和部分商业贷款,由担保中心向产权人退还《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回担保中心。
b 、担保中心受托管理的公积金贷款和由担保中心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由代理机构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退还给贷款银行。借款人(或产权人)可按银行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a 、担保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公积金贷款和部分商业贷款,由担保中心向产权人退还《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回担保中心。
b 、担保中心受托管理的公积金贷款和由担保中心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由代理机构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退还给贷款银行。借款人(或产权人)可按银行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6、被担保人因种种原因造成无力还款,抵押物如何处置?
债务人符合债权人和担保中心规定的债务重新安排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会同借款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担保中心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或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将返还给借款人;不足部分担保中心将继续向债务人(即借款人)追偿。
债务人符合债权人和担保中心规定的债务重新安排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会同借款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担保中心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或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将返还给借款人;不足部分担保中心将继续向债务人(即借款人)追偿。
7、处置抵押物后借款人能否得到部分款项?
抵押物处置后所得款项按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偿还尚欠担保中心的债务。剩余款项全部返还给借款人。
抵押物处置后所得款项按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偿还尚欠担保中心的债务。剩余款项全部返还给借款人。